随着网络直播兴起
打着“感情牌”的打赏乱象时有发生
一些粉丝沉溺其中
持续打赏
不仅损失钱财
诱发家庭矛盾
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掺杂着“感情”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引领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
主播“诱导”女子疯狂打赏
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着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逐渐迷上了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
“保时捷以上你点点”
“粉色嘉年华”
“520红包”
“竭尽全力去守护你包容你逗你开心”
从孙某与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以看出,里面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关系的引诱打赏及交流对话。
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9个月内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先后在孙某直播间打赏使用虚拟道具币数9176775个,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为45万余元。杨某发现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45万余元。
直播打赏是赠与还是消费?
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
杨某表示,高某与主播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两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以及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两者在微信上的沟通内容足以印证双方之间纠缠不清的“男女关系”。高某与孙某由主播和粉丝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所谓“恋人”关系后,两者性质发生了变化。高某疯狂为孙某刷礼物,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恋情是不正当的,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不正当行为,故杨某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45万余元。
主播孙某辩称,他认可高某发送虚拟道具使其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本案第三人某直播平台则称,本案当事人并未向己方主张权利,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没有权利也没有技术能力去辨别主播和粉丝之间线下的实际关系,也不能获知消费者目的和意图,案涉三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本案不仅涉及用户与主播、平台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直播打赏行为也存在赠与合同说与服务合同说的争议。
判决返还一半收益
在鲜有案例可循的情况下,该案合议庭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直播行业流量变现模式,认真梳理主播营销话术内容,分析直播内容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带来的冲击。最终合议庭明确了本案的裁判规则,一是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打赏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二是根据打赏数额及夫妻财产约定情况,认定夫妻一方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处分权;三是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基础性效力条款。
基于此,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天津三中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案结不是终点,治理方为初衷。因该案涉及主播在案涉经营平台中存在暗示、诱惑、鼓励、私下联系用户大额打赏等行为,为避免更多粉丝再次陷入纠纷,天津三中院主动向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强化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加强账户监管和处罚,强化直播间私下交易风险提示,及时清理直播间或评论中发布“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诱导信息。
平台收到建议后,第一时间对案涉主播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封号处理。针对打赏乱象,制定主播健康分管理制度,依据分值对主播账号采取阶梯式管理,对分数较低主播,采取限制使用PK及打赏功能,中止违规直播收益提现等措施,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网络直播打赏通常是平台用户注册账户,根据需求完成线上充值,进而使用充值所获得的虚拟货币购买礼物并在主播直播时送出。
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打赏及游戏充值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予以支持。但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效力认定仍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合议时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成年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其是否参与打赏、打赏数额均应理性决定,其打赏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正常消费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不予返还。另一种意见认为,成年人沉溺直播成瘾越来越多,个别主播以线下见面、婚外情感交往等为由诱导观众进行打赏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冲击。
司法办案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经综合考量,法官最终认为,直播打赏涉及平台、主播及相关机构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无论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一旦打赏完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不应随意以退款形式解除合同,这与其他网络交易行为和支付行为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不应予以保护。故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还应当坚持从网络服务合同的角度,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和平台的权利义务。通过明确裁判规则,既要旗帜鲜明对直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及时定分止争,又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当中,彰显司法的温度。
此外,直播平台对于低俗内容信息的治理,属于公法调整的内容,我国针对网络内容乱象已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清朗行动”等专项活动进行专门治理,如平台违反相关规定,则需要承担约谈、罚款、限期整改等责任。而人民法院在涉及夫妻要求直播打赏退款的案件中,应注意将平台应当承担的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进行区分,避免将家事审判规则过度扩张。同时,针对直播打赏性质,涉及欺诈、诱导、违反公序良俗等问题,也应当从法律可操作角度进一步明确具体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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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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