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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实习生是否背锅,是在关切事故问责的精准

2024-06-06 12:00
近日,山东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一份事故调查报告引发了网友热议——这份《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涉及的事故发生在2023年12月30日,造成3人死亡和6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截图自抖音平台)

调查报告分为事故基本情况、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主要教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等六方面内容,引发热议的是其中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名实习生——
王某某,该工区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的观点很鲜明——
实习生真能如此独当一面、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吗?
把这么重要的事情交给实习生来做,合适吗?
这当中,首先应该澄清的问题是:
第一,王某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传达的,是12月29日晚该工区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商议制发的一份《工程停工令》,而事故发生在12月30日上午9时33分许。也就是说,如果前一天晚上,施工人员收到了这份停工令,那么,第二天应该是不能开工的。
第二,调查报告显示,“这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根据报告可知,12月11日,施工现场已被发现发生局部塌方,且被要求采取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措施,此后,项目部多次就支护不规范、不符合施工设计方案等要求施工现场整改,还曾就此作出罚款。但这一重大安全隐患始终未消除,直到事故发生。这中间,经历了近20天。
第三,除了王某某,调查报告还对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出了处理建议,包括施工队伍负责人,监管部门的公职人员,项目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人员,这二三十人有的被建议给予政务警告、作出书面检查、进行谈话提醒等,有的被给予罚款,有的被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但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包括王某某在内的3人。当然,“建议追究”目前来说只是建议,最终结果如何,还要看后续的司法程序。

(图源 新华社)

这样的处理建议之所以引发热议,一方面在于,王某某实习生的身份和其被建议承担的责任之间的落差。因为,通常来说,人们不会把实习生等同于正式员工,用人单位也不太可能将关系重大的事情交到实习生手上。说白了,实习生怎么也得有“师父”带一带,怎么也得从一些简单、基础的事情做起呀。
另一方面在于,此前确实有一些事件、事故的责任被推到了所谓“临时工”“实习生”身上,他们也因此成了“背锅侠”“挡箭牌”。所以,人们在看到如此严重的事故追责追到了实习生头上时,难免会多一些敏感和疑问。
从法律的规定上来说,正如有律师所解析的,实习生不是免责金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并不区分是实习生还是正式职工,只是“临时型”实习生与“就业型”实习生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可能有所不同。
从安全生产大如天的角度看,不管是实习生还是正式工,都是责任重大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都不容有失,也都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意识和态度。
长远看,这样的争议不是坏事。比如,它引发了对相关法律的普及,让人们对实习生在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有了更多认知;它有望推动对有关项目监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监督等方面责任如何形成闭环,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如何确保第一时间叫停并整改到位,重要的工程项目指令应该如何下达、如何及时传达等诸多问题的反思;它也提示所有用人单位去思考,如何培训、使用实习生,在重大任务、事项面前,哪些工作是实习生可以独立做好的,等等。
诸多网友对一名实习生该如何担责的关切,指向的其实是一些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如何实现更全面、精准、审慎、科学的问责,如何确保行为与责任相适应,如何让问责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公平正义——这也是面向未来我们更值得关切和探讨的问题。


来源:工人日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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